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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职场恶行重伤应聘者

发布:2012-02-05 14:30:00 | 编辑: newvivi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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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伤害一 工作当诱饵骗人先掏钱 ★数据支持:在我们联合所做的调查中,有关求职者遇到的各种招聘陷阱中,收取费用的情况最多,占了27%。收取费用陷阱是指在求职过程中收取求职者各种费用,如风险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 ★经典案例:北京科技大学的

  孔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了解到,这家公司一直在招聘新员工,招聘进来的人往往因完不成业务指标而被解聘。公司就这样不断靠新人拉业务,却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薪水。

  ★专家破案:智联招聘专家表示,这是企业的一种招聘伎俩,指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延长试用期,以此为手段付给求职者较低的薪水,此种形式也是求职者最痛恨的欺骗形式。

  杨志刚律师表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孔先生在应聘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上班后也没有要求单位履行招聘时的承诺,而是听凭单位的摆布,最终受到不公待遇。

  ★应对措施:杨律师提醒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后一定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劳动者来讲,由于实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劳动者往往是相对的“弱者”,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更有必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1.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2.劳动关系的内容,比如岗位、薪酬等可以顺利维权。

  伤害六

  无论忙和闲 加班都没钱

  ★数据支持:在我们对于求职者有没有遭遇过严重侵犯个人权益问题的调查中,只有29%的人表示“还好这些倒霉事儿还没发生在我身上”,剩余的71%都遭遇过非常严重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其中,最多的就是“总是白加班,有苦没地儿诉”,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都不幸有过这种经历。

  ★经典案例:胡先生当时到北京某IT公司应聘时,面试者说这里没有加班费,但会根据工作繁忙程度给予一定补贴。他到公司上班后,发现单位每天都要求加班到很晚,周六、周日也要求工作,可工资里并没有所谓的“补贴”。胡先生认为,当初领导说“视工作繁忙程度而定”,实际上是一句假话!他是否可以依法拒绝公司没有任何依据的加班要求(超出每天8小时的工作)。

  ★专家破案: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又不安排员工倒休或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员工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发生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员工工资或解雇员工,则是更加错误和违犯法律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加班费的劳动争议申诉,一定要注意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60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则必须在两年内。

  ★应对措施:智联招聘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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